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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
自2004年7月1日起: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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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2010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一文,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 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要征收。 2、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去25%计入应纳税收入,以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去50%计入应纳税收入,以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微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年应纳税收入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所谓的员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必须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来决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季度初值+季度末值)÷2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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