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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管理,国家决定为军人办理公民身份证,义务兵和士官统一由原籍办理;军官以前有证的,由原发证地公安机关负责核对升位号,没办理过的,由部...
1、为加强管理,国家决定为军人办理公民身份证,在2002、2003年前后,全军组织首批统计填写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义务兵和士官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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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身份证办理流程:1。向接收单位报告:(行政介绍信、供应介绍信、组织关系、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出具登记证。二、军转办(人事局):接收单位行政关系.公安局入户介绍信。三、接收单位:将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和部队开的行政介绍信.供应关系一起交给接收单位→开户口卡内容的证明信。四、人武部:转业证.一寸便装照办预备役登记,转业证上盖章。五、公安局:带军转办(人事局)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出具的户口卡证明信.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家属身份证→开户通知书。六、派出所:带军转办的入户介绍信开具的户口卡证明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书、转业证明、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家属身份证到派出所落户等身份证。
军人落户退休规定如下: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 二、三期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一、办理条件(1)本人为现役军人或人民武装警察(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退休干部(3)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士官2、办理地点(1)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2)向长期固定地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3、办理材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4、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并提交《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2:审核材料3: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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