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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配置的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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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5%计算。 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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