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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孩子父母健在可以变更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
可以。虽然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父或母如果丧失监护能力的,或者实施了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消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的,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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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孩子父母健在可以变更监护人。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父母双亡后,子女的监护人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3)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面对监护人一般来说是会将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但是父母死亡是需要按照优先层次进行安排,一般来说监护人除父母之外附属亲属也是可以进行监护。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在法定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抚养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对未成人监护职责包括:照料未成年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金,该赔偿金由小林和小梅所有,监护人不能私分或私自占有,监护人对该财产有保管和监督的义务,非因法定事项不能处分。 在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抚养权争议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确定未成人的具体监护人。 综上所述,父母虽然作为最合适的监护人却在去世之后不得已也只能为孩子选择其他有能力的人选,而排在父母后的监护人一般都是根据与孩子的亲属关系进行排列的,就比如说祖父母如果还在世的话就由其担任或者有人主动请求的经过审核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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