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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各地标准不一,您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时,行政机关应采用。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面制定,必须明确记载以下事项(1)当事人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姓名、印鉴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如果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迹象,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第38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不接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在补偿决定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造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归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期限内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建造的新住宅。和第83条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命令在期限内违法占有的土地上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部门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己拆除的继续施工,有权制止处罚决定的机构。如果建设部门或个人对命令期限内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命令期限内拆除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届满不起诉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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