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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能否公示

2022-06-04
质押合同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果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也就没有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质押合同最主要的公示方式就是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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