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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养与收养不同,比领养更为简单易行。具有爱心的家庭和个人可以指名或不指名助养被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定期为其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孩子不与认养人生活在一起,认养人节假日可以将孩子接回家中团聚或前往福利机构看望,让孩子享受到父母般的关怀和温暖。 1、何谓助养助养是指社会各界人士以自愿为原则,在物质、资金、服务等方面扶助本院孤儿和残童,使他们得到亲人般的关心和家庭式的温暖,更加健康成长。 2、助养与收养的区别助养与收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助养是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孤儿和残童成长的一种形式,助养人与被助养人之间没有法定抚养和赡养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被助养的孤儿和残童的姓名不能更改、户口不准迁移,其法定监护人仍是儿童福利院。收养则是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助养的方式和项目助养方式有两种:按月出资助养和一次性助养,既可以指定助养对象,也可以不指定助养对象。助养项目: (1)助生活:出资为孤儿和残童增加营养品或生活用品; (2)助学习:出资为孤儿和残童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 (3)助活动:资助活动费用,为孤儿和残童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4)助康复:出资为残疾孤儿施行康复手术。此外,助养人还可以通过与被助养人通信,定期来院探访,法定节假日携带外出或带回家庭度假,参加肋养活动日等方式表达爱心。
领养证的办理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事实收养孩子落户问题;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应是收养人所在地办理。
父母是聊城的,孩子户口在外省,能迁回聊城。《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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