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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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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符合以上规定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以上规定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是否可以申请公租房与是否有住房公积金无关。公共租住房包括政府类、社会类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住房。公共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类以及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就业职工,由政府组织向持有有效公共租住房出租证明的申请人配租,社会类公共租住房主要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面向本园区和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申请人须具有稳定工作,新就业职工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政府类公共租住房的配租会首先接受持有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租赁资格证明的申请人登记,并进行摇号选房和配租工作。首次摇号配租剩余房源,再接受其他地区持有有效租资格证明的申请人登记并分配。公共租住房项目具备出租条件后,由区房管部门编制租赁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确认后发布项目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选房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登记。正式选房前,项目运营机构应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开放日活动,申请人到项目现场了解房源出租及选房有关情况。正式选房时,申请人须按照要求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按照选房顺序依次参加选房,选房结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予以公布,并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需要办理了才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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