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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享受的。 可以联合与你同村类似情况的出嫁女一起维权,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有份。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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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与有无关系根据《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要素是产权。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关键是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人口不在此例。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的:1、当事人的未迁入男方的所在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男方的相关负责人(如:村主任等)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我们在考虑,“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补偿款的时候,首先我们要考虑,“外嫁女”是不是集体组织经济的成员。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的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所以说,一般而言,我们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以下因素也需要考虑: 第一: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中,女儿是否是产权人之一; 第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有女儿; 第三:已出嫁的女儿是否已把户口迁出,迁入到城镇,或迁入到农村等因素。 已出嫁的女儿是否享有娘家房屋拆迁相应的权利,可参照以上考量因素,具体得按照各地政府拆迁政策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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