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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一般情况下都是先付款,再开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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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日期填写的详细说明: 用到的基本数字: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拾。 1、月、日为“10几”时,写作“壹拾几”。 如:11月12日,写作“壹拾壹月壹拾贰日”。 2、月、日小于等于10时,前加零。 如:10月10日写作“零壹拾月零壹拾日”。 3、月、日为“整10”,日为“整20”、“整30”时,前加零。 如:10月20日,写作“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举个例子: 2008年1月31日:2008年11月30日:那些零是不能省略的。
根据票据法: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你们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检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银行)提示付款。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的话,不用做出说明,银行也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正式发票,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这一法定义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不开具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为了掩盖真实的营业额而逃避国税。(2)当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应予以否认,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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