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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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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由双方协商确定,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违约后的补救措施,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法律没有规定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的方法。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一、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目前国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反映企业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有失公平的问题。同时,北京市对职工在某些事项结束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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