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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不在,是股东自己放弃了行使权利的机会。股东会其他成员可以召开会议,进行清算。如果清算之后,还有可以分配的财产,可以按照投资比例,或者按...
找不到股东的公司变更可以按股权转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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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理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投资者的股权持有人。所以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出资义务。在实践中,会出现股东签订出资协议后未按期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对于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1。公司催促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2、其他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3、通过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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