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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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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想关文件部份内容如下: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种植业:大春 900元/亩,小春 700元/亩。 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 1800元/亩。 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间种、套种的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不再单棵计补;其他农用地(林地、牧草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占用成片种植的园地,以实际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 (一)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圃:培植期 2000元/亩;盛产期 4000元/亩 (二)成片有林地及成片竹林、麻: 1500元/亩。 (三)牧草地: 600元/亩。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是,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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