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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游戏中虚拟结婚导致离婚,配偶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五种。(一)重婚;(二)与...
网络中的虚拟婚姻并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在现实生活中,有配偶的人,在网络上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重婚。所以,即使法院在审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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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犯罪?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断: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1、游戏的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游戏中的角色的装备属于虚拟物品,应该属于角色所有者,也就是玩家。 2、运营商擅自处分玩家的虚拟物品,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返还及恢复,并赔偿损失。 3、至于限制你的号,作为运营管理规则处理,需要看是否有确切的证据。如无确切证据,限制号,也属于侵权。 4、对于装备及无证据限制号都属于侵权,你可以起诉游戏的运营商,而不是起诉GM。 5、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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