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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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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一)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在井下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视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二)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三)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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