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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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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拘役期内犯罪分子的缓刑期不能低于两个月,应是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拘役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一个月拘役,缓刑期也不能低于2个月;如果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1年拘役,缓刑期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应该在考验期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然后再根据犯罪情节和有无悔罪来决定缓刑期。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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