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
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如果4年都是正常缴的,不是补缴的,那就是40分这一条没有规定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是积分入房或者积分入学的话,社保一般按险种,每个险种1.5分到2分一年的,五险就是一年可积10分的。 例如:《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5分,最高分限75分;在中山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记分周期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基本规则具体如下:1、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末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末缴纳的,记分转人下一记分周期。 (3)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5)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799人已浏览
395人已浏览
4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