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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 (1)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2)擅...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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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那么怎么才能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呢?这就要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分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群;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行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比如说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等都属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相信从是否成立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非法行医罪更加有利于大众对该条罪名的理解以及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三)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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