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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
侮辱和诽谤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和诽谤罪只有在被告知后才能处理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受害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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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二、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首先要对尸体有明确的认识。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讲的尸体。“尸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尸骨和遗骨。但是否包括尸体的蜕化残留物和变形腐化物,如骨灰、遗发等,则应依据行为人盗窃、侮辱该“尸体”能否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后果为判断标准,在决定能否成立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因此,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从这实质的一点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方能加以认定,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怎么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二、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首先要对尸体有明确的认识。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讲的尸体。“尸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尸骨和遗骨。但是否包括尸体的蜕化残留物和变形腐化物,如骨灰、遗发等,则应依据行为人盗窃、侮辱该“尸体”能否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后果为判断标准,在决定能否成立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因此,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从这实质的一点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方能加以认定,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可以根据其特征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客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暴力”的定义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对于“猥亵”的解释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2、主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主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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