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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不构成犯罪上诉状的事!!

2022-07-10
起诉书对被告人利用机参与套现1900万元,而本人实得3万元并且已退脏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是适用法律错误。所谓利用机套现是指,需要资金的持卡人持自己的信用卡,在拥有机的经营者处虚构交易情况并进行刷卡,在刷卡后,机经营者将刷卡的金额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持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9】19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利用机套现构成犯罪,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机二机经营者与持卡人之间必须存有虚构交易或现金退货,为持卡人返还刷出现金三是套取现金的数额及给银行造成的损害达到法定数额。本案货款是真实的,持卡人用信用卡为收货方支付真实的货款,并没有违反国家关于信用卡使用和机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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