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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2月6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
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满后可以继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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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罪犯满刑释放时,应当在最后的服刑监狱释放。《监狱法》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需要缴纳罚款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不缴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第十一条自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无法定减免理由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强制缴纳。隐藏、转移、出售、损坏被拘留、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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