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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等规定和我们的辩护经验,贩毒、运输毒品、制造毒品、走私毒品都属于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涉案毒品的数量直接会影响量刑。具体结果,还要看具...
走私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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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二、走私罪应注意什么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其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以下4种行为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本种情形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④、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此处所说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2)、应缴税额。《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条第2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行为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一、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二、走私罪应注意什么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其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以下4种行为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本种情形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④、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此处所说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2)、应缴税额。《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条第2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行为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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