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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商业秘密当然是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对象应不限于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管理性。企业中除了商业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作为员工应对上述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仅为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员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业将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应为商业秘密与一般保密信息。二.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关于保密期限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非法的。保密协议有期限。企业应当区别约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限和离职后的无限期限,一般保密信息应当约定2年或者3年的保密期限。员工离职后,擅自公开或者使用的,构成侵权,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保密协议不能约定无限期保密,这在实践中非常困难,损害了工人的利益。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权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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