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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禁毒法明确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综合治理方针。 2、《禁毒法》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
1、我国禁毒法明确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综合治理方针。 2、《禁毒法》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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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综治委〔2009〕25号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部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省委会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就业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央综治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把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首要标准,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比例低、假身份比例高、重点人员管控不力、安置就业难度大、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等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努力实现把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标。2、部门联动原则。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政治、思想、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热心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4、预防为主原则。落实安置帮教措施,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困难,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引导刑释解教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规范化。6、维护权益原则。尊重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消除就业歧视。二、运行机制(一)源头预防机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切实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学法、知法、守法。加强适应社会需要的技能培训,使服刑在教人员掌握基本的谋生技能,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监狱和劳教所应当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出监所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教育、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就业困难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咨询等内容。充分发挥文化载体的引领和教育作用,丰富文化教育内容,满足不同文化层次服刑在教人员的需要。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心理咨询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正,干预服刑在教人员心理危机,消除服刑在教人员心理疾患。(二)信息互通机制。建立监狱、劳教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信息专用网和全省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数据库,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出监所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将刑释解教人员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出监(所)评估情况以及安置帮教建议,通过专用网提供给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被送达机关应在7日内反馈回执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每月应当将被采取刑事拘留以上强制措施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分别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和社会救助、从事个体经营扶助等情况,反馈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的县级安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将一年来开展的情况汇报如下:(一)校园消防安全状况。教学楼的每个楼层分别配有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经检查均处于正常状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火灾逃生预案,并每学期进行两次以上的逃生疏散演练。(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状况。经过排查,我校总共有学生777人,机动车辆有320辆左右,其余457人左右选择步行,无发现存在未上牌就用来接送学生的车辆,没有发现存在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三)学校设施、场所安全状况。经常对电脑室、体育器材、门窗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水池、教师宿舍、教室、教师食堂等公共聚集场所进行摸排,均无发现大的安全隐患。(四)校舍及其他建筑物安全状况。经排查,我校校舍无存在安全隐患;校园内围墙、宣传栏、报刊栏等其他附属建筑物无存在安全隐患。(五)校园安全管理状况。我校建立了全面完整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两名专职保安,对重点部位的物防、技防措施到位;校园内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包括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工作预案、应急演练等)健全。(六)校园周边安全状况。经排查,我校校园周边并无存在违规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等;也无存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校园周边无存在非法贩卖管制刀具问题。但校园周边有一家饮食店和几家小卖部,希望有关部门定期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七)安全教育落实情况。我校聘用金井镇派出所胡金坚警官为法制副校长,并定期邀请其到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讲座。“品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三项教育活动得到落实;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地震、防自然灾害等系列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课程,每学期举行两次以上的紧急疏散等演练。(八)食品卫生安全状况。我校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做好各种宣传,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长期以来均无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或大规模传染病事件。(九)师生信息保密安全状况。经排查,我校网络信息安全,无发生利用信息诈骗事件,也无发生教职工在网上散播谣言等恶性事件。总结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20XX年,市教育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以维护校园安全为宗旨,不断强化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狠抓青少年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努力解决各级各类学校中突出的治安安全问题,优化了育人环境,确保了师生平安。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一)为推进我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顺利进行,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10年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活动方案要求,成立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局长、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使综治工作有了组织保障。二、依托教育年活动,加大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市教育局以教育年活动为依托于,以“九大工程”中的“和谐校园建设工程”为载体,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到了“和谐校园建设工程”之中,有步骤,分层次地推进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一是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2010年市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状重要内容,市教育局与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院校和事业单位层层签订了工作责任状;二是强化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市政府投入40余万元,为市直各院校和区各小学配备了65名校园保安,极大地提高了学校的治安防范能力;三是做好了高校稳定工作,结合2010年奥运会实际,加强了对高校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积极开展迎奥运、促和谐活动,防止了境外敌对势力对校园的渗透。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提高了师生法律意识为落实教育系统“五五”法制宣传规划,根据《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特别制定了《教育系统“法律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做到了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和法制副校长(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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