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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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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径行作出赔偿决定:(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二)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判决无罪,且受害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受害人被羁押的,或者罪犯实际被羁押的期限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四)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为,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决定已予纠正的;(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撤销原司法拘留决定、撤销或者减轻原罚款决定的;(八)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或者减少保全标的物或者标的额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除外;(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一)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事实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二)行政行为不违法,或者行政行为违法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三)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
以下就是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相关回答。一、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分为两种: (1)视为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被请求机关如果出现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两种情况时,请求人可以在递交赔偿申请书后的期间(二个月)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以上两种情况推定请求人清楚相关的诉讼时效。 (2)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包括未及时履行以及决定不予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未告知赔偿请求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期限为三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人的起诉期限从其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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