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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被冒名办卡,先看看自己的身份证是否丢失,银行办理信用卡或借记卡,应按人证合一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办理。所以,仅凭身份证和身份证资料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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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对于信用卡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应当予以核实,但是,身份证借人被冒办信用卡的案例还是屡见不鲜,建议大家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切勿出借给他人使用,在每份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写上“**事件专用”,以防被人利用,身份证丢失后要及时补办,因身份证丢失造成的冒办信用卡,应在发现的第一时间与发卡银行联系并说明情况要求停卡并消除相关的负面记录。银行发放信用卡,正规的审批条件通常为:申请人要想顺利办到信用卡,首先必须同时提供三种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当面查验原件;工作证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固定电话、家庭住址水电费或煤气费缴费单等。其次,若要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还必须提供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定期存单、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等资料;自有房产证、自有住房按揭付款凭据、购房合同等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8]1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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