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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罪。有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
执行失职罪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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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等过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等过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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