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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是犯罪的源头,是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应当承担网络诽谤的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责任。网...
网络诽谤证据收集要走以下程序 1.诽谤内容的网络截图 2.与诽谤内容相应的反驳证据 3.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投诉反映 4.由公安机关向网站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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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在第一种情况下,既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司法介入网络诽谤案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b lletinboard)、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影片、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例如:一个电视奖项颁奖典礼过后,如有人在网页上指某三名演艺人员出钱买选票;指某个社会名流是同性恋者;或刻意丑化某个在政治斗争中胜利的领袖;或把某个女明星头像照片移花接木放在裸体模特儿身上;都可能构成诽谤。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技术、军事和商业信息是网络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目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可以窃取价值20亿美元左右的商业信息。在经济领域,银行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首选。犯罪的形式是通过支付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户结算单和清单来窃取公私财产。2、制作和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快速繁殖对网络安全构成了最直接的威胁,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三是高科技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瘫痪整个计算机网络,造成最大破坏性的攻击行为。米尼克,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凭借破译计算机系统的特殊才能,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计算机系统。四是高科技污染。高科技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如果不进行有效控制,损失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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