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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但仲裁庭经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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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起诉状、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提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的在7日内立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的意味着自动撤诉。 4、在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15日内,要提交答辩状给法院。 5、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6、在立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安排好合议庭的人员告知当事人。 7、法院安排好开庭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和起诉参与人。 8、到了当庭当天,法院开庭审理,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诉讼程序。 9、法院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裁决。
对于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其它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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