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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 其他案件(如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被骗后,如果报案及时,警方锁定诈骗犯身份以及位置的,一般是可以追回被骗财物的,但是能否用转账记录要回财物,需要看具体情况。行为人诈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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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因素的,均应当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当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认可允许两个必要条件同时成立时,离婚案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缺一不可。实际上,不公开开庭也要比公开开庭更有利于法官审理和当事人达成合意,缓解矛盾。
申请仲裁后,如果没有开庭,是否能退费、及如何退费,要根据地具体情况分析。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该向仲裁委员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在当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后,对于实际未发生的案件处理费用,仲裁委员会应该退费;对于案件受理费用,则应按以下情况处理: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2、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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