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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启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所属单位支付经营信息的损失赔偿?

2022-05-09
1、《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同时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所以你与东启公司间的协议并没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2、但是东启公司需要证明你确实在3年内跳槽到了同类型的竞争公司并利用了在原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次作为要求损害赔偿方东启公司需要证明其损失标准。3、该公司扣押你人民6300.00元风险金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合法,可要求返还。4、根据规定公司应该向遵守竞业禁止的劳动者支付合理补偿费,至于支付方式双方可自由约定,如果你们约定了风险提成里面已包含保密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5、如果东启公司有证据证明你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此复!(由于你所提供的资料有限,此答复,具体可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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