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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程序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劳动(职业卫生)、放射工作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产生异议,需要进行鉴定。现将职业病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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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 1、你的情况很有可能属于职业病,是否属于职业病需要到上海市职业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如确属职业病的,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等级(即丧失劳动能力级别)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2、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待遇。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异议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注意事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鉴定的程序: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4)其他有关资料。 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6、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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