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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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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外发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虚开300万假发票,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五年以上。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是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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