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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政处罚:行为人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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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按照此规定,新闻真实的标准是问题“基本真实”,新闻报道的内容只要做到问题基本真实即可。杨立新教授进一步阐释了问题“基本真实”的含义:(1)新闻媒体揭示的事实主要、主要内容和客观后果基本属实,不是虚构、传言或者谣言;(2)新闻媒体有证据证明,可以合理相信事实是真实的;(3)媒体的报道或批评是善意的,不具有侵犯他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
新闻侵害名誉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以视情况分别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新闻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这是一个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很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由于我国新闻立法不够完善,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发生新闻工作人员与当事单位和个人的冲突。有的新闻工作人员以为自己有权采访和报道任何人和事,被拒绝后就利用自己手中的新闻媒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口诛笔伐。有的当事单位和个人不善于处理公关危机,遇事只会一概拒绝新闻工作人员采访。从法律角度来讲,新闻工作人员有采访你的权利,你也有拒绝采访的权利,但在新闻工作人员承诺他会客观记录、报道你所陈述的实事的情况下,你可以接受采访。你也可以要求他在发稿前送给你审阅。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当发生重大社会事件并且你涉事其中时,新闻工作人员有义务采访你,你也有义务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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