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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定时间不一样.缓刑是判决时候作出,假释是服刑期间作出,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 5.期间具体要求不一样.假释要求更高. 6.实质适用条件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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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罪犯。根据中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刑期限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如果折抵羁押日期不够1/2,尚不能办理假释。
一是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是落实中政委文件精神,依法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三是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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