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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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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60,工人55;女干部55,工人50岁),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并携带认识档案到社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到地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满后将公示表加盖工会、监察和人事部门的印章再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具体退休年龄规定: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制度,使特殊教育教师掌握开展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教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二十五年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优先。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关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审核办法 按照“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乡、村、校进行公布。具体的认定实施办法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县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此次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好事办好。同时,要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四)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建立中小学规范用人制度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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