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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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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二、不能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不满足以下条件的即不能监视居住: 1、符合逮捕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前提条件】,具有5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监视居住;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指自己养育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符合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补充作用】:(1)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2)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期满的,应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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