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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
一般30天,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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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省份每一个区域的办证机关的办证不一定统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因此补领临时身份证可以3天内拿,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申请补办临时身份证有: 1、向常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携带居民户口簿、本人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而未满16周岁的公民,则需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和领取;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另外要注意的是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改为当日领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一张贴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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