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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不会没收财产,只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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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1)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2)擅自进人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4)“越界采矿”的行为。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二、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几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或者撤销的;(三)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区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非法采矿和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三,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做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和个体采矿人员。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主观目的是获取矿产品牟利。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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