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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二、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公司办事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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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解散之诉是公司股东一项重要的诉权,但解散之诉能否被人民法院受理要视公司具体情况。具体可参照公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公司解散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公司是住所地法院。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并执行分配方案之后,公司就不再有资产。此时才能注销。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对于起诉解散公司的诉讼费,如果属于破产案件的,可根据破产财产的总额,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一半来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且破产申请费用是在破产清算后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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