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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所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包括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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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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