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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准确把握劳务派遣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劳务派遣纠纷案件的关键。一、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有争论。从性质上讲,民事合同属于大范畴,劳动合同属于小范畴。但民事合同最大程度地遵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法律一般不予强行干涉民事行为;而涉及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较多,一般不允许企业和劳动者私下变通劳动法律规定。对于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笔者认为它处于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一是民事合同关系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者虽不是合同主体,但涉及其个人利益;二是民事合同关系之间是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派遣关系内容涉及主体以及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义务;三是劳务派遣关系的客体为“劳动成果”,而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四是劳务派遣协议中大部分条款是劳动合同法律条文的再现。由此,可以将劳务派遣协议理解为形式上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实质上是涉及他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派遣方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但又与传统的、“一对一”的劳动合同关系有区别。一是派遣方没有生产资料,双方是静态的形式上的劳动管理关系;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涉及第三方(要派方)的利益。三、劳动者与要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是依据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到要派方从事劳动。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服从要派方的劳动规章纪律,按照要求从事劳动,双方之间是一种动态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以及人事档案等由派遣方管理,在这些方面,劳动者与派遣方之间是一种静态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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