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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有的价款为10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2万;主债权的利息为3万;主债权为20...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有的价款为10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2万;主债权的利息为3万;主债权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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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有的价款为10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2万;主债权的利息为3万;主债权为20万。 (1)如果先清偿费用和利息,则只能清偿5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15万,并按照15万继续计算利息; (2)如果先清偿主债权的话,则可以清偿10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10万,那么原先的利息和费用都未得到偿还,而新的利息是按照10万继续计算的; 由此可见,如果先清偿主债权,当发生无法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会损失利息收益,因此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惩罚债务人的目的。
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中,清偿的一般原则是遵守顺位清偿制度,即按照权利顺位在先、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原则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同一人往往不只一个债权人,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更为普遍。这就出现了债权大于被执行财产的矛盾,如果按照前面的清偿办法,各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平等地得到保护。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法律上就产生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在债权人中进行清偿一种法律制度。实践中,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就涉及到参与分配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只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可以采用破产方式偿还债务,具体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分别适用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今年七月以后新法实施)或《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但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时则不能采用破产还债的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平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
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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