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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应符合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共同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时出...
可由公安派出所协助办理。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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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开具证明: 1,当事人结婚的,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内容处理; 2,这和当事人和户主的关系,是不是亲属关系,是无关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根据我国户籍法第七条户籍登记按登记方式分为初始登记和补充登记。初始登记为居民出生后或定居时的首次登记;补充登记为因居民户籍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居民死亡、终止户籍或恢复户籍所发生的登记项目修改或增加而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项目内容终生不变,且只有一个登记机关,补充登记可根据规定和居民要求随时进行,可以在不同地点的登记机关完成。 第八条户籍登记的主要项目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址、居住地址、血型、身高、体重、职业、服务处所(或单位)、学历、党派、婚姻状况、籍贯、居民身份编码和条形识别码、定居前居住地、父母姓名和身份编码、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监护和被监护关系、服兵役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登记时间、初始登记机关、补充登记机关、登记人和登记负责人等,5周岁以上居民应当登记头部正面和两侧照片。 户籍登记项目可根据国家需要和技术进步状况增加或减少,条件允许时可增加指纹、音频、DNA码等身份识别项目,身份识别方法应不断创新和改革。
凡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应符合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共同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时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双方的户口簿(和复印件)。 户口簿的婚姻状况内容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单位集体户口应同时出示集体户口的首页和本人户口卡,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双方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三)、填写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现场办理) (四)、军人的结婚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三张大二寸(5cm╳ 7cm)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合影照片。小区的照相馆里就能照结婚照,红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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