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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医疗事故责任险的理赔中,对于人保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事故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3、在医疗事故责任险的理赔中,对于人保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索赔免赔额后赔偿,最高不超过医疗事故责任每人赔偿限额。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要看你是在什么保险公司购买的,可能不同的公司承担的责任已经支付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下面是某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规定: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 (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外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瞒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诊疗护理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 (四)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六条保险费由医疗单位按本公司分级分档制定的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匡(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标准交纳。
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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