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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和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
1、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2、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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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制定的补充规定,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依以下方式确定: 1.受理机关。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首先向其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某种原因,在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予受理的,双方可以回国申办离婚。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委托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有关离婚手续。但应向有关人员提交如下材料: (1)向有关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2)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明本人的真实思想。以上两份材料须经居住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公证。
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制定的补充规定,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依以下方式确定: 1.受理机关。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首先向其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某种原因,在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予受理的,双方可以回国申办离婚。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委托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有关离婚手续。但应向有关人员提交如下材料: (1)向有关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2)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明本人的真实思想。以上两份材料须经居住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公证。
其属于涉外婚姻,依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该是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如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双方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均为居住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向其居住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可回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均为回国定居华侨,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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