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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形式,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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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我国的专家、学者大多也采取相似的定义:行政复议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做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隶属关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其特点有:第一,行政复议机构具有从属性,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第二,行政复议机构是具体处理复议案件的机构;第三,行政复议机构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形式,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形式,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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