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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工伤医疗费可以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你的单位是参保单位的话,医疗费用不用等鉴定等级,然后伤残待遇的等到有具体等级之后由单位向社保局提出,由工伤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你的单位不是参保单位的话,一切费用等有了等级之后,提出劳动仲裁,由劳动部门给你主张这笔费用,这笔费用由单位支付。
劳动者工伤,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社保部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需要提供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病例资料、辞职书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等;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辞职书,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即可。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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