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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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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经济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认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 二、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超过十五万元;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
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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