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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贷款利息要求提前偿还的问题,当事人需要注意防范风险。 贷款先交利息,是很多贷款骗子的惯用伎俩。正规的贷款机构是不会要求提前支付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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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6条明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支持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国务院国发办78号文件要求垫资工程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垫资金额、期限、利息支付等内容,否则不能要求承包方垫资。该规定可否认定今后关于垫资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是否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为必要生效条件是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从发展趋势上看应当是这样,国务院2004年国发办第7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15条规定: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该项规定可以认定今后关于垫资的款项数额、垫资时间以及利息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应当让垫资在招投标过程中公开公正,使其成为投标人实力的展现。由投标人在公平的游戏规则下展开竞争,投标人对此进行实质性响应才能形成经中标的合同的合意。因此,可以理解为今后关于工程垫资,应当以体现在招投标文件中为必要的生效条件,投标人才得以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实质性响应。“黑合同”无效,是否垫资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在该合同中关于垫资利息的条款可否作为请求支付利息的依据?《施工合同纠纷解释》并没有明确“黑合同”无效。“黑合同”即未经中标并未经备案的合同,该司法解释第21条只明确规定“黑合同”中的造价结算条款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没说其无效,由于垫资不能认定为工程价款结算,那么,“黑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应当视为当事人对此有约定,根据《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6条,承包人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利息的相关问题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诉讼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1、借贷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利息时,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提前还贷注意事项 1、别忘退保 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原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合同此时也提前终止。按有关规定,借款人可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按月退还提前缴的保费。所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别忘从保险公司、税务部门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2、别忘退税 另外别忘了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当您购买商品房时,应将可退税的家庭成员全部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写入买房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即办理“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申请,取得本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即可取得房地产证,应在办妥房地产权利证明后的6个月内,前往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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